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用燃煤、燃油及燃气锅炉执行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燃油及燃气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及新建燃生物质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2.排气筒高度规定
1)每个新建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现有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房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燃生物质锅炉烟囱高度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4.2.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折算公式如下: